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重申有關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

※有關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

一、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送達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本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本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5條第2項及「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四)前揭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有具體情事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二、各機關如有說明一、(一)及(二)身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情事,應檢具相關事證,函送本部依兩岸條例規定裁處罰鍰。
三、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內閣改組,機關整併亦附隨業務調整以及人員異動,惠請協助檢視因單位整併而退離職之政務及涉密人員是否依相關規定列冊函送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併予敘明。
四、檢附「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檢附「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
」1份。

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13
□簡任第11職等以上教育人員(15
□直轄市長、縣(市)長(94)
□政務人員(94) □退離職政務人員(95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96)
□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97)
□其他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99
□參觀訪問(43)
□與業務相關活動(79)
□參加會議(80)
□觀光(33) □探親(03)
□探病(64) □奔喪(35)
□其他(182
姓名

出生
日期
民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 曾 )
服務單位
職等職稱

電話及傳真
(申請人所屬機關承辦處室)

聯絡地址(申請人)

電話及傳真
(申請人)

預定起
年月
停留地點
行程內容
邀請單位
探訪對象
大陸聯絡電話
備考


















本年度曾赴
大陸地區次數

申 請 人
代申請人
                      簽章
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審查意見
建請許可                                  
                                     (機關印信或專用章戳)
核轉日期:     
聯絡電話及傳真:
內政部
審查意見
許可          
依審查會第      次會議決議               
書面審查            ,並於第      次會議備查
自行撤銷申請,並於第      次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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