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考試院頒布文官核心價值為「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請參考

說明:考試院為再造國家新文官,建立一流政府,積極提昇政府行政效能,於本(98)年1月15日該院第11屆第19次會議決議成立「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小組」,針對人事制度應興應革事項,邀請專家學者及各界提供寶貴意見,歷時4個月的充分研討,提出「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興革方案)」,並經同年6月18日該院第11屆第39次會議通過。
鑒於文官具備正確之價值及倫理觀念,乃為建構良好文官制度的基石,因此,前開興革方案第1案「建基公務倫理、型塑優質文化」,爰擇定當前文官應具備之核心價值為「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及其重要內涵如下:
(一)廉正:以清廉、公正、行政中立自持,自動利益迴避,公平執行公務,兼顧各方權益之均衡,營造全民良善之生存發展環境。
(二)忠誠:忠於憲法及法律,忠於國家及全民;重視榮譽、誠信、誠實並應具道德感與責任感。
(三)專業:掌握全球化趨勢,積極充實職務所需知識技能,熟悉主管法令及相關政策措施。實踐終身學習,時時創新,保持專業水準,與時俱進,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共服務。
(四)效能:運用有效方法,簡化行政程序;研修相關法令、措施,力求符合成本效益要求,提昇決策品質;以對的方法,做對的事;明快、主動、積極地發揮執行力,以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達成施政目標,提昇國家競爭力。
(五)關懷:時時以民眾福祉為念,親切提供服務;對人民之需及所遭遇之困難,以同理心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照護,增進人民信賴感。並培養人文關懷與多元文化素養,以寬容、民主的態度,讓族群間相互尊重與包容,社會更加和諧。

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人事室業務宣導】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九0000九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一0000四五八八0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一000二一四九六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九條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 風災。
二、 水災。
三、 震災。
四、 土石流災害。
五、 其他天然災害。
第四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 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 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五條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 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六條  震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七條  土石流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ㄧ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 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 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第八條  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第九條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通報權責機關)如下
一、 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 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十條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 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二、 依據氣象局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 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 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第十一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 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 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警戒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第十二條  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登記。
第十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 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 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 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登記。
第十四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登記。
第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發布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第十六條  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會同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於非颱風季節,召集所屬機關、學校及區、鄉(鎮、市)公所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熟諳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第十八條  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3年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宣導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重點法規宣導:

第7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
               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
                       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第13條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
               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
               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保訓會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訓練及宣導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