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重點法規宣導:
第7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
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
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第13條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
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
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保訓會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訓練及宣導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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