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人事業務宣導】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 察作業之獎懲,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三、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四、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 度範圍,核予獎懲:


事由


獎懲額度範圍


依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嘉奬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記功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申誡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記過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一、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二、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十九條


六、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其相關獎懲規定。

七、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

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府轉投資公司人員等與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有關之獎懲處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八、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獎懲案件統計資料按季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格式如附)

九、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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